(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對象只能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1988年11月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9條規(guī)定:“國家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988年12月10日國務院批準并由林業(yè)部和農業(yè)部聯合發(fā)布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共計258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所謂制品,是指對捕獲或得到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通過某種加工手段而獲得的成品和半成品,如標本、皮張和其他有極高經濟價值的動物部位、肉食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guī),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
所謂收購,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以金錢作價,購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所謂運輸,是指未經批準,私自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所謂出售,是指未經批準,以牟利為目的出價售賣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至于是否已實際獲得利益,并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無論行為人實施的是其中一種行為,還是同時實施數種行為,均可構成本罪。
定罪標準目前尚無明確的規(guī)定,在新的司法解釋出臺之前,可以參照林業(yè)部、公安部《關于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的管轄及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前段時間也可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實踐中,由于一些非專業(yè)人員對野生動物領域了解不多,因而通常對何種動物為野生動物的認識不夠,也因此對該種動物制品缺乏認識,在這種情況下實施了非法收購、運輸、出售自己認為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一般不以本罪論處;如果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收購、運輸、出售自己認為不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而事實上確實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亦不宜以本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