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居期間的財產應該按如下方式分割:若為可以分割的共有財產,一般按雙方所占有的財產份額進行分配,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屬于共同財產,可以由當事人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判決。如果是個人所有的財產歸該所有人,一般不分割。
2、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yǎng)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