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證程序細則》第五條可知,申請人應填寫公證申請表,并向公證處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資格證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本人身份證件,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和本人身份證件;
(二)貸款方的《經營金融業(yè)務許可證》;
(三)抵押貸款合同草本及其附件;
(四)抵押財產清單、抵押財產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證明;
(五)抵押財產為土地使用權的,提交土地使用權證明;
(六)抵押財產為共有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七)法律、法規(guī)或規(guī)章規(guī)定該項抵押需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提交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八)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