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諾若未在約定期限到達,要約方的承諾無效。承諾必須在一項要約的有效期內(nèi)作出,承諾通知超過了要約所規(guī)定的期限或合理的時間,就是逾期承諾。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條,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據(jù)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條,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nèi)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guī)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nèi)到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