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訴訟中,被告一般為以下兩個:
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
一般而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拆遷許可、拆遷決定、拆遷補償裁決等行政行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為被告。
二、人民政府。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訴訟中,以人民政府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幾種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屬的“拆遷辦公室”充當(dāng)拆遷人同時又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臨時性組織,如“拆遷指揮部”等充當(dāng)拆遷人,同時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
(3)由政府專門成立的土地儲備中心充當(dāng)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