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審法院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
2、對上訴案件,一般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認定的事實與第一審認定的沒有變化,證據(jù)充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3、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將傳票和通知書分別送達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以及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翻譯人員。
4、公開審理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5、開庭審理的案件在合議庭主持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程序進行。通常須經(jīng)法庭調(diào)查、法庭辯論、最后陳述、宣判等階段。
6、第二審法院對上訴、抗訴案件經(jīng)過審理后,按照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shù)?,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shù)?,應當改?
(3)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jù)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7、第二審法院發(fā)現(xiàn)第一審法院的審理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