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中如果債權人提起訴訟,一般會經歷以下程序:
首先,在立案時,法院會對原告,也就是債權人訴請債權進行形式審查,應提供關于訴請債權書面借據或必要的事實根據。對于不具備前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其次,在立案后,若被告,也就是債務人應訴,原被告可以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協(xié)商,若協(xié)商不成則法院根據雙方舉出的證據對案件事實依法進行審理判決。若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受理后公告?zhèn)鲉緜鶆杖藨V。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法院是缺席判決還是中止訴訟取決于是否“借貸關系明確”。對于“借貸關系明確”的,法院將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進行審查并缺席判決;對于借貸關系不明確,事實難以查清的,則可能駁回訴訟請求。因此,債權人應當要保留借款合同、借貸憑證等“借貸關系明確”的證據材料,否則一旦借款人失蹤,將難以證明借款事實。
最后,在取得生效的判決或調解書后,債務人若沒有按照判決或調解書履行義務,債權人可以通過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方式執(zhí)行債務人名下的財產,在債務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時,債權人可以申請將債務人列入失信人名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