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社會結婚率在下降。基于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男女雙方依然在交往,因此社會上多了很多不婚同居或者婚前的同居時間變得很長。如果同居一方要求解除同居關系,而不主張其他請求,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在處理同居的案件中,如涉及非婚生子女的撫養(yǎng)和財產分割問題,法院則會一并予以解決。在分割財產時,法院會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不過,同居分割財產與離婚分割財產適用的是完全不同的方式。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即按份共有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不過,如果同居的一方或者雙方有配偶,則情形會更復雜,即贈與行為有可能涉及侵害配偶一方的財產共有權而導致被撤銷。
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 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guī)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