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2.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
3.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
4.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
5.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
6.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
7.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
8.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
9.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
10.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超過限額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的品種制造、配售槍支的,以非法銷售為目的,制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槍支的,非法銷售槍支或者在境內(nèi)銷售為出口制造的槍支的。
11.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盜竊、搶奪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危害公共安全的。
12.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
13.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
14.違反消防管理法規(guī),經(jīng)消防監(jiān)督機構(gòu)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zhí)行,造成嚴重后果的。
15.在安全事故發(fā)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jié)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