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買到兇宅買房者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解除合約,能要求退房。賣房者故意隱瞞“兇宅”這一重大事實違反民事活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其行為構成欺詐,雙方所簽訂的合同為可撤銷合同。買房者可主張所購買的房屋因“兇宅”造成經(jīng)濟價值減損,要求賣房者返還購房款并支付利息。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五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