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賣房簽訂的合同,是有效的。因為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xù),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辟謠】
問:合同和協(xié)議是一樣的嗎?
答:不一樣。
首先雙方的意思都是表示一致,從而達到的一種契約,然后生效的合同以及協(xié)議法律效力是相同的。其次如果沒有法律要求,合同、協(xié)議的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不需要特別的公證。最后是合同或者協(xié)議,通常只是名稱叫法不同。
【提醒】
問:房屋買賣合同由誰管轄?
答:依據(jù)最高院相關的司法解釋,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實際履行地法院(即該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