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證一般為紫紅色。離婚證指的是雙方自愿離婚,并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之后,由婚姻登記機關發(fā)給當事人的證明夫妻已經(jīng)解除婚姻關系的證明文件。
2、法律依據(jù):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fā)給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diào)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