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jù)材料。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也就是說: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二次補充偵查后,仍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檢察院可以決定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