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因當事人在無意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情況下,惡意進行談判,使合同不能成立或者不能生效,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假借訂立合同,以損害對方利益為目的,惡意進行磋商。所謂假借,就是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目的,與對方談判只是個借口,目的是損害他人利益,惡意地與對方進行合同談判。
(2)在訂立合同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已知悉了與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但是不告知對方,繼續(xù)與對方進行談判,給對方造成損失,應當予以賠償。
(3)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當事人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談判,有談成的,也有談不成的,都不足為奇,中途停止談判也是正常的。但是,如果當事人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終止談判,就是不正常的,如果因此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則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