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非法狩獵罪的相關解釋規(guī)定內容包括什么
2023-06-04
更新時間:2023-05-21 18:57:10作者:未知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決水行為,并且造成了嚴重后果。
(1)行為人必須實施引起水災的行為,即改變水勢,使之泛濫成災的行為。這種行為多是發(fā)生在日常生活中,由于行為人不注意公共安全以致釀成水災。如果負責防洪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或擅離職守,過失引起水災,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不構成本罪,視情節(jié)可定為玩忽職守罪。
(2)構成本罪必須已經造成法定的嚴重后果,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如果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嚴重,或者未造成危害后果,不構成過失決水罪。而且這種嚴重后果必須是過失行為所引起,二者存在著因果關系。上述客觀方面的特征是本罪區(qū)別于失火、過失爆炸、過失投毒等犯罪的關鍵所在。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過于自信過失和疏忽大意過失。其內容表現為,行為人已經預見其行為可能引起水災,危害公共安全,并輕信能夠避免;或者應當預見,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以致發(fā)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如果行為人對其行為引起的水災并未預見,而且根據案件發(fā)生時的主、客觀情況看,行為人也不可能預見,則屬于意外事件,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