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聚眾斗毆未逮捕的原因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等情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