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執(zhí)法過程中因防衛(wèi)或制服嫌疑犯打人都是合法的,其他情況都是非法的。面對警察非法打人,受害人可以寫投訴信,向其所在公安機關投訴,也可以打舉報電話。投訴人應將投訴的事項盡可能詳細地向接電、接訪人員反映,由接電、接訪人員做好記錄,或寫成書面材料交接訪人員,并留下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和聯系辦法,以便開展調查、取證。
2、本級公安機關對投訴不予受理或者對處理結果不服的,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投訴。本級公安機關的上級機關是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如果對本級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上級投訴。投訴書要寫明投訴理由,投訴事實,并留下姓名、工作單位,原處理結果。
3、向紀委投訴
警察打人屬于嚴重違紀行為,投訴者可以選擇向紀委投訴,由紀委來處理。向紀檢委投訴,是為了弘揚正氣,打擊犯罪或違法違紀。但是舉報應盡可能事實清楚,并提供相關證據或證明。同時,在可能的情況下實名舉報(前提是必須保護自己),以利于紀檢委迅速、快捷查處。
4、警察打人維權途徑
(1)如果構成輕傷或輕傷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傷害罪,依法應被追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2)如果傷情鑒定為輕微傷,只能要求民事賠償,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人身損害賠償;同時可以要求給予行政處罰。
(3)公安機關立案后,受害者還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當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人身損害賠償。
(4)人身損害賠償的構成輕傷或輕傷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傷害罪,依法應被追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項目包括: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