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起訴狀不能寫得太詳細 為什么起訴狀要寫的簡單
2024-03-22
更新時間:2024-03-22 05:05:22作者:未知
有的當事人希望在起訴狀中盡量充分地展示己方的觀點,事實和法條寫得越多越好,這是寫起訴狀的大忌。
必須要牢記的是,起訴狀的目的是啟動訴訟程序,應當盡量地簡單、明確。
原因在于:
一、不要抱著被告一看到起訴狀就同意自己觀點并履行義務的心理。
這是不可能的,起訴之前,我們往往已經和被告經過多次交流和論證,該向對方傳達的意見都已經傳達了,出于這類心理在起訴狀中描述過多的事實,沒有必要,而且有些事實可能缺乏證據。
二、在實踐中,法官往往在開庭前才拿到案卷,法官沒有時間看冗長的訴狀。
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主要結合原被告的答辯意見、質證意見、證據等綜合判定,不可能通過訴狀形成對原告的有利傾向,就算有,隨著訴訟的進程(包括證據的提交、質證、辯論等),這些傾向也會慢慢消解。
三、訴訟就像一場戰(zhàn)爭,要隱藏火力點。
不要在起訴時把自己的全部意見都暴露出來,這會方便被告針對己方的觀點和證據進行相應準備。
如此,原告在庭審時就很難主動了。
打牌也不會開頭就出王炸。
四、說多錯多。
起訴狀中出現的一些事實性描述可能對己方不利,但自己并未注意到。
總之,在起訴狀中1、訴訟請求明確即可,無須對與案件無關的事實描述過多,導致出現諸多漏洞反被對方利用作為反駁原告的依據,甚至出現描述的事實與訴請矛盾而導致訴請不成立。
2、也不要在起訴狀中對己方的觀點做過多的論證,起訴狀不是代理詞,不要在起訴狀中將所有的觀點和具體論述和盤托出。
3、起訴狀中最主要的是將訴訟請求寫清楚,將基本的事實陳述清楚即可,至于如何通過證據以及法律適用推理出原告的訴請,是庭審中需要完成的工作,沒有必要寫在起訴狀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