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由哪一級法院決定(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由哪個法院決定)
2024-03-03
更新時間:2024-03-03 20:11:45作者:佚名
可以,管轄權異議主體的表述為“當事人”,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當事人的概念外延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在民事訴訟實務中,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往往是被告,被告享有管轄權異議之主體地位在法理上和實務中已得到一致肯定。
1、已經超出答辯期的。
2、發(fā)回重審和按第一審程序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發(fā)回重審或者按第一審程序再審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3、第三人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理由:
(1)有單獨請求權的第三人主動參加他人已開始的訴訟,應視為承認和接受了受訴法院的管轄,因而不發(fā)生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問題;如果是受訴法院依職權通知他參加訴訟,則他有權選擇是以有單獨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還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另行起訴。
(2)在一審訴訟中,無單獨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權提出管轄異議。因此,無論是有單獨請求權的第三人,還是無單獨請求權的第三人,均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4、對于被告提起的反訴,不論反訴標的額有多大,已表明其愿意接受受訴法院管轄,不得就此提出級別管轄異議;由于反訴是在本訴管轄權確定后針對本訴提起,原告亦不能就反訴提出級別管轄異議;法院也不能因反訴標的額超出其級別管轄標準,而將本訴與反訴整體移送上級法院審理,反訴管轄遵循管轄恒定原則。但是,如果原告認為反訴應由其他法院專屬管轄的,可對受訴法院沒有專屬管轄權提出異議。
5、執(zhí)行程序中被追加進來的當事人,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理由:執(zhí)行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4條“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zhí)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zhí)行。法律規(guī)定由人民法院執(zhí)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zhí)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zhí)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zhí)行”的規(guī)定,確定執(zhí)行管轄權時,該當事人尚不是本案的當事人,其是在執(zhí)行程序中基于一方當事人申請追加的當事人,無權就案件管轄權的確定提出異議。
原告的起訴被人民法院受理立案以后,被告如果認為該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收到應訴通知書1 5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管轄權異議。如果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不提出管轄權異議,即視為無異議或放棄異議權的行使。但不影響上級法院對管轄問題的審判監(jiān)督。人民法院對被告提出的管轄異議,依法應當審查。如果異議成立,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如果認為異議不成立。裁定駁回。
受害的公民在提出訴訟請求的時候是為了追求自己的損害能夠得到幫助的,但是在提出之后發(fā)現法院存在和對方有法律禁止的關系時也可以提出管轄存在問題,此時當事人就可以主動申請要求將法院的管轄權力轉移到別的法院以維護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