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做法盲——關于征收補償協議“陷阱”的理性分析
2024-05-16
更新時間:2024-05-16 17:35:04作者:未知
眾所周知,征地拆遷維權的決定性步驟,就是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
通常情況下,補償協議的簽訂,意味著維權的結束。
作為被征收人代理人的律師至此也會與委托人終止委托代理協議,全案落下帷幕。
因此,補償協議作為萬里長征中的最后一步,就顯得尤為重要了。
1、口頭約定協議內容?
關于征收補償協議,說白了,就是被征收人和政府房屋征收部門簽訂的合同。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guī)定的精神,政府是房屋征收的主體。
那么在通常情況下,政府會選擇口頭與被征收人達成協議么?當然不會,因為口頭的協議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政府也沒法用。
所謂的“陷阱”,無非是說政府可能會在協議的某個具體內容上“忽悠”被征收人,最終又出爾反爾。
筆者想指出的是,其一,這種情況是不多見的,畢竟政府房屋征收部門是有其公信力與起碼的“誠實信用原則”的;其二,被征收人只需記住一點即可規(guī)避掉此類陷阱:沒有落實在協議文本中的,一律視為沒有。
空口無憑,立字為據,這種樸素的道理,筆者相信普通老百姓也是有的。
2、空白協議?
除非被征收人確系法盲,否則沒有誰會在沒有約定明確合同內容的空白協議的尾部簽字按手印,之后正文部分任由合同的另一方隨意填寫。
筆者很負責任地說,在實踐中這樣的情形是極少發(fā)生的,政府就是政府,不是詐騙集團。
3、違約責任條款?
實踐中,基本上沒有哪個政府部門會在其提供的格式協議文本中加入所謂的違約責任條款。
因補償協議的法律性質為行政合同,一般不會發(fā)生履行爭議。
即便發(fā)生,也會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走行政訴訟而不是民事訴訟途徑來解決。
通常,房屋征收部門是不會允許被征收人隨意在協議文本中增加內容的。
違約責任條款的說法,可行性著實不大。
4、簽完即被拿走的協議?
所謂合同,一定是合同雙方各執(zhí)一份,這是一個常識性問題,而非法律常識問題。
簽完字的東西自己手上沒有,豈不是要落入任人宰割的局面么?實踐中,確實有極少數當事人會犯這樣的錯誤,在稀里糊涂,沒有看清文本內容的情況下就進行了簽字、按手印,事后又強調自己沒看清,或者被脅迫了。
這樣的情況,再想挽回難度會非常大,被征收人萬萬不可犯這樣的低級錯誤。
綜上所述,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這最后一步中確實存在一定的遭遇“陷阱”的風險,但客觀公正地說,真正掉進陷阱里去,也不容易。
只要廣大被征收人保持頭腦的冷靜、清醒,遇事先咨詢律師的意見,再行動,那么此類陷阱即便出現,都能被專業(yè)的維權律師一一識破并予以徹底的摧毀。
不做“法盲”,讓陷阱白挖,是律師與當事人共同努力的方向。
同時,征收補償的協商環(huán)節(jié)畢竟是要由當事人和政府部門共同來完成的,很多時候簽約時律師并不在場。
這就要求當事人務必學好維權所需的法律知識,密切與律師溝通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