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已成立未生效可以解除嗎(合同未生效之前能解除合同嗎)
2022-12-08
更新時間:2022-12-08 14:30:42作者:佚名
一、法院對銷售假藥罪如何裁判
根據(jù)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犯銷售假藥罪的,根據(jù)不同的情節(jié)有不同的處罰:
1、一般情況下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二、銷售假藥罪與非罪如何區(qū)分
1、構成銷售假藥罪的必要條件是“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足以危害人體健康只是一種危險性。因此,本罪應以危險犯的定罪原則處理。但這種“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危險應有科學的依據(jù),并且應該是以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為對象的。
2、本罪與按照民間土方、偏方生產或者銷售藥品的界限。有些民間土方、偏方對某些疾病確有一定療效,或雖無明顯療效,但流傳已久,在群眾心目中威信很高,也沒有什么毒副作用,按照這些土方、偏方生產、銷售藥品,雖然和國家藥品管理制度不符,但其社會危害不大,不能按本罪論處。但以欺騙為目的,故意配制有毒有害藥品,危害人體健康的,要以犯罪論處。
銷售假藥罪主觀方面只能由間接故意構成,即對其銷售假藥的行為所可能引起的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結果,采取的是一種放任的心理態(tài)度,對該嚴重危害結果的積極追求不在本罪的故意內容范圍之內。相反,故意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觀故意內容中則包括對危害結果的積極追求。所以如行為人明知銷售假藥會造成危害人體健康的后果,卻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發(fā)生,就應構成故意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