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土地歸誰所有?(父母死后土地歸誰所有)
2023-07-26
更新時間:2023-07-26 10:10:38作者:佚名
一、刑事案件中的善意取得適用嗎?
贓款贓物是否適用善意取得要看是否符合以下五個要件
(一)必須是受讓人基于善意取得
依積極觀念的理解,善意是指財產(chǎn)受讓人具有將財產(chǎn)讓與人視為原權利人的誤信,例如將動產(chǎn)的承租人、借用人、運送人等誤認為是所有人或具有處分他人之物權利的人而接受其讓與;依消極觀念的理解,受讓人不知讓與人為無處分權人即可構成善意,這里的 “不知”包括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顯然,消極觀念對于善意的要求更為寬松,在贓款贓物適用善意取得的上應當采取嚴格的積極觀念學說。如果受讓人對標的物所有權有懷疑而不去確認,仍然購買,則顯然易導致贓物的流轉,不利于打擊犯罪。
(二)必須是受讓人基于公開合法且有償而取得
一般來說,受讓人從以下場所通過法律行為取得受讓物可視為善意:一是由拍賣而取得受讓物。所謂拍賣,既包括國家有關機關主持的強制拍賣,也包括一般的拍賣機構所主持的一般拍賣;二是由公開市場取得受讓物。公開市場既包括公營市場也包括公開的交易場所,如一般的商店、超市、百貨商場、廟會及夜市場等;三是由販賣同種類之物的商人處取得受讓物。善意受讓人受善意取得制度保護應當以有償交易行為為限。因為,受讓人若是基于無償行為而受讓動產(chǎn),若其不受善意取得制度保護,對受讓人不會造成太大損失。
(三)必須是讓與人為被判決有罪且無處分權
讓與人如未被判決有罪或還在偵查起訴階段,則其所取得不動產(chǎn)還不能稱其為贓物,也就談不上適用善意取得問題。無處分權可分為兩種:一為讓與人有占有權但無處分權,如基于租賃、保管、寄存等。學說上稱之為占有委托物;一為讓與人既無占有權,又無處分權。通常為讓與人對動產(chǎn)之占有并非基于真正權利人的意思表示,如動產(chǎn)系盜贓、欺詐物、遺失物等,學說上稱之為占有脫離物,亦可稱之為非付托物。在刑事案件中僅指第二種。
(四)必須是標的物為動產(chǎn)
在民事法律中,主流觀點是適用善意取得的標的為動產(chǎn)。其理由是,動產(chǎn)的特點在于雖經(jīng)移動但不毀損其形態(tài)及其價值,且人們在交易中以其現(xiàn)實占有狀況為依據(jù)判斷其權利的歸屬,一般情況下均相信動產(chǎn)占有人即為權利人,即民法上的占有公信力(當然某些特殊動產(chǎn)如車輛、船舶需辦理登記,即以登記為公示)。善意取得有利于維護這種普遍而復雜交易中的善意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五)必須是受讓人負有舉證責任
由于善意只是受讓人受讓財產(chǎn)時的一種主觀心理狀態(tài),這種心理狀態(tài)又往往難以為外人所知。所以確定受讓人是否具有善意,應主要考慮當事人從事交易的客觀情況,諸如受讓財產(chǎn)的性質、財產(chǎn)取得的方式、價格高低、讓與人的狀況及交易經(jīng)驗等。這些情況除當事人外,外人一般難以知道。如果讓受害人或辦案機關負舉證責任,則明顯不合情理,也較為困難。而如果受讓人是出于善意取得該財產(chǎn),他應當沒有理由拒絕把交易情況公之于眾。所以在贓款贓物善意取得的認定上應當由受讓人舉證證明。如受讓人不能證明自己為善意,則推定為惡意。
二、贓款贓物的處理是怎樣的?
1、贓款贓物的處理辦法是對于犯罪分子違法得到的一切財物,均應該以公安、檢察院、司法機關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贓款贓物必須是犯罪嫌疑人采用違法犯罪手段所獲得的財物,它不同于作案工具,也不是犯罪嫌疑人的個人合法財產(chǎn),更不是違禁品。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在我國的刑事案件的處理程序中,在對犯罪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之后,所獲得的贓款贓物的認定中,如果是犯罪行為人主張自己的犯罪所得是善意取得的,此時是需要結合民事領域的善意取得的要件來確定的,不符合要件的,就不能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