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幾年后離婚彩禮歸誰(彩禮結婚后離婚算誰的)
2023-09-06
更新時間:2023-09-06 10:08:45作者:佚名
一、結婚幾年后離婚彩禮歸誰
結婚后彩禮錢屬于女方。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的,是男方婚前為締結婚約向女方贈與的錢財。根據(jù)民法典贈與合同的規(guī)定,贈與后,財產(chǎn)權屬的所有權就歸受贈人,也應當成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chǎn)。
法律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如何認定為彩禮
(一)該地是否有給付彩禮的習俗。
有給付彩禮的習俗,是認定彩禮的前提。應當首先根據(jù)雙方或收受財物一方所在地的當?shù)貙嶋H及個案情況,確定是否存在給付彩禮方能締結婚姻關系的風俗習慣。例如,一方按當?shù)仫L俗,通過媒人等中間人給付另一方的財物,一般應認定為“按習俗給付彩禮”。對此,主張要求返還彩禮一方,應首先舉證證明,其給付的財物應為按當?shù)亟Y婚習俗而為給付。
(二)給付時的直接目的是否為締結婚姻。
社會生活中,男方婚前給付女方財物的情形比較普遍,但就其給付財物時的直接目的而言,則大有不同。有的男方給付女方財物的目的是為確立戀愛關系;有的男方給付女方財物的目的是為維持戀愛關系、增進感情;等等。顯然,上述情形中,男方給付時均不是以結婚為給付財物的直接目的,也不是基于當?shù)亟Y婚習俗所為給付。因此,如果男方給付財物時的直接目的與婚姻無關,則不應認定為彩禮。
(三)給付財物的價值大小。
彩禮一般為數(shù)額較大的金錢或者價值較高的實物,包括現(xiàn)金,首飾等貴重物品。如果男方婚前給付的僅是數(shù)額較小的“見面禮”、“過節(jié)禮”,或者價值較小的飾物、衣物等,一般均不宜認定為彩禮。至于應當達到多大的數(shù)額或者多高的價值,人民法院可以結合當?shù)氐慕?jīng)濟狀況、尤其是男方自身經(jīng)濟條件酌情確定。
現(xiàn)實生活中,一般都是由男方或其父母給付數(shù)額較大的財物作為彩禮。根據(jù)習慣,彩禮的給付通常是在訂立婚約之時或之后,給付彩禮一方與接受彩禮一方為了締結婚姻的意思表示已經(jīng)明確。若不是為締結婚姻,男方是不會贈與如此數(shù)額較大的財物的。所以,一旦發(fā)生婚約解除的情形,發(fā)生財物糾紛,不能簡單地將其作為單純的贈與行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