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間雙方的收入也是共同財產嗎(分居期間個人所得財產屬共同財產嗎)
2024-02-18
更新時間:2024-02-18 12:38:17作者:未知
一、在外國結婚有沒有重婚罪?
有重婚罪,在國外登記結婚回國又和別人結婚算重婚。
1、重婚罪是指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它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是指已經結婚的人,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又與他人結婚;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指沒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2、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fā)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3、重婚罪是刑事自訴案件,“告訴才處理”的原則,通俗說就是民不告管不糾。
二、重婚行為有哪些?
1、與配偶登記結婚后,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
2、與配偶登記結婚的,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時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后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后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
三、重婚罪的證據有哪些?
1、書證。凡是用文字、符號、圖畫在某一物體上表達人的思想,其內容可以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為書證。
2、物證。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質量等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為物證。
3、視聽資料。凡是利用錄像、錄音磁帶反映出的圖像和音響,或以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稱為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訴訟參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關情況,應由人民法院傳喚,到庭所作的陳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書面陳述,稱為證人證言。
5、當事人陳述。當事人在訴訟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關于案件事實的敘述,稱為當事人陳述。
6、鑒定結論。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某些專門性問題,指定具有專業(yè)知識的人進行鑒定,從而作出科學的分析,提出結論性的意見,稱為鑒定結論。
7、勘驗筆錄。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為了查明案情,對與爭議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親自進行勘查檢驗,進行拍照、測量,將勘驗情況和結果制成筆錄,稱為勘驗筆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民事訴訟證據有以下幾種。從訴訟本質上看,這不是很大的區(qū)別。
配偶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又在國外結婚的行為當然算重婚,可如果要控告對方構成重婚的話,就必須要向司法機關提供對方在國外結婚的證據才行,只要對方沒有更改國籍,甚至于說外國人在我國境內犯罪的,就適用于我國法律制度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