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積分入學居住證年限分值要求 東莞積分入學居住證一年有幾分
2024-03-07
更新時間:2024-03-07 12:21:14作者:佚名
》》》東莞積分入學積分項目及分值(最全匯總)
1. 在本市辦理居住證年限
(1)積分方一直是非東莞市戶籍:按其在本市辦理有效《廣東省居住證》(含電子居住證)、《港澳居民居住證》或《臺灣居民居住證》的累計年限計算(境外人員可合計在東莞市辦理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的年限),每累計滿 1 個月積 1.5 分(以 30 日為 1 個月計算)。
本項積分從其持本市《廣東省居住證》(含電子居住證)、《港澳居民居住證》或《臺灣居民居住證》的首次簽發(fā)日期開始計算(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的按首次登記日期開始計算),積分計算截止時間為申請積分入學當年的 4 月 30 日。
(2)積分方一直是東莞市戶籍:以積分方的戶籍為依據(jù),按其入戶東莞的年限從 2010 年 1 月 1 日開始計算,積分計算截止時間為申請積分入學當年的 4 月 30 日,每累計滿 1 個月積1.5 分(以 30 日為 1 個月計算)。
(3)戶籍有調(diào)整的積分方(包括“原是非東莞市戶籍,現(xiàn)為東莞市戶籍”或“原是東莞市戶籍,現(xiàn)為非東莞市戶籍”):本項目合計積分方在本市辦理有效《廣東省居住證》(含電子居住證)、《港澳居民居住證》或《臺灣居民居住證》及“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的累計年限以及在東莞按不早于 2010 年1 月 1 日的累計入戶時間計算積分,積分計算截止時間為申請積分入學當年的 4 月 30 日,每累計滿 1 個月積 1.5 分(以 30日為 1 個月計算)。
2. 在本市繳納社保年限
積分方在東莞市逐月繳納的累計社會保險費年限(不含一次性繳費年限),包括養(yǎng)老保險、社會基本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工傷保險及生育保險,每個險種繳納 1 個月積 0.3 分。計算積分截止時間為申請積分入學當年的 4 月 30 日。
3. 在本市納稅情況
以積分方近 3 個納稅年度在東莞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計算積分,個人所得稅稅款按稅款入(退)庫日期統(tǒng)計,以實繳(退)金額計算。近 3 個納稅年度是指當年申請積分入學的前3 個完整年度,如 2023 年申請積分入學,以稅款入(退)庫日期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個人所得稅稅款計算積分,以此類推。本項目總分值上限不超過 100 分。
(1)綜合所得:積分方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每滿 1元積 0.005 分。
(2)經(jīng)營所得:積分方繳納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個人所得稅,稅款每滿 1 元積 0.005 分。(經(jīng)營所得含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人、合伙企業(yè)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nèi)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所得;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y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對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承包經(jīng)營、承租經(jīng)營以及轉(zhuǎn)包、轉(zhuǎn)租取得的所得;個人從事其他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3)投資在莞企業(yè)的積分方繳納利息、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由被投資東莞企業(yè)分配的利息、股息、紅利而繳納的利息、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稅款每滿 1 元積 0.005 分。
(4)其他類型個人所得稅繳納:積分方繳納財產(chǎn)租賃所得個人所得稅,稅款每滿 1 元積 0.005 分,繳納財產(chǎn)轉(zhuǎn)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稅款每滿 1 元積 0.001 分,偶然所得個人所得稅不積分。
4. 在本市居所情況
積分方、積分方配偶或申請人在本市擁有已辦理不動產(chǎn)登記的住宅或未辦理不動產(chǎn)登記但已辦理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的住宅可積分。擁有多套自有居所的,只能選擇其中一套自有居所參與積分,不疊加計算。
?。?)自有居所與申請地在同一鎮(zhèn)街(園區(qū)),積 20 分;
(2)自有居所與申請地不在同一鎮(zhèn)街(園區(qū)),積 10 分。
(四)申請材料。積分入學實行網(wǎng)上報名,各積分項目需提供材料和具體操作見附件《東莞市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義務教育階段積分入學積分材料一覽表》。
附件:
東莞市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義務教育階段積分入學積分材料一覽表 (點擊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