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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4
更新時間:2023-03-03 10:10:30作者:未知
年輕人在整頓職場,這一直是被熱議的話題。近日,一則“女子試用期被辭退要求N+1賠償,現(xiàn)場給HR普法”的視頻火了。
視頻中,一女子實錄了與公司HR協(xié)商賠償?shù)倪^程。女子全程不卑不亢、金句頻出,用扎實的法律知識爭取了最佳賠償方案。該女子的行為獲得了大量網(wǎng)友的支持。
律師分析稱,在本事件中該女子對法律“融會貫通”,她要求用人單位支付“N+1”的補償,并沒有任何過錯。本事件之所以會引發(fā)關注,可能因為一些勞動者在面對用人單位的強勢辭退以及不愿補償時,多選擇忍氣吞聲,這也提醒一些勞動者,在面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或者強迫勞動者辭職時,要大膽運用法律武器捍衛(wèi)權益。
視頻截圖
女子錄下談話過程,現(xiàn)場給HR“普法”
2月22日,網(wǎng)友“劉劉溜了”在社交平臺發(fā)布了一段5分40秒的視頻,記錄自己試用期被辭退后,與公司協(xié)商賠償?shù)倪^程。她在視頻簡介中稱:“記錄人生第一次被裁員,從來都是聽說,也是頭一次輪到自己身上,而且還是在試用期,不過我不怕,應該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身為打工人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
視頻開頭,該女子表示想要錄像并且只錄自己,對方卻認為“不合適”,于是女子提出“這場談話是公開的”“我錄像合理合法”,錄像才得以繼續(xù)。
視頻截圖
協(xié)商過程中,女子提出“N+1”的訴求,并表示“試用期和正式員工享受同等待遇”,對方否認后,女子表示其依據(jù)的是《勞動法》第39、40、47條。
視頻截圖
對話內(nèi)容如下:
公司:“N+1”的“+1”是什么意思?
女子:“+1”是因為你要(提前)30天告訴我。
公司:試用期需要提前一個月嗎?
女子:是的。
公司:不是,是提前3天。
女子:提前3天是我通知你們我要離職。
公司:怎么可能?。?/p>
女子:我也不傻,我都提前看了,而且我也咨詢了(律師)。
隨后,公司表示“補償半個月”,女子回復“不接受”。公司稱“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按要求不給補償”,女子回復“要給書面通知證明哪里不符合條件”“訴求肯定是N+1”。
視頻截圖
公司:我們現(xiàn)在是協(xié)商,就是雙方達成一致協(xié)議,然后簽解除協(xié)議書,是算主動離職走的,沒有書面通知。您剛剛說的無論是正式員工還是未轉正的員工,N+1都是我們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2N相當于公司違法解除,我們肯定不是按照這個跟您談。
最后,女子稱其最低訴求是一個月的賠償,公司方表示溝通后再答復。
與公司協(xié)商一致獲得滿意賠償,金句頻頻獲網(wǎng)友盛贊
視頻發(fā)布后,引發(fā)大量網(wǎng)友熱議。有網(wǎng)友鼓勵支持該女子,稱“社會需要這種不妥協(xié)的人”“你給很多人做了榜樣”。
社交媒體截圖
但也有網(wǎng)友認為“試用期沒有N+1一說,HR沒問題”。
社交媒體截圖
3月1日,該女子發(fā)布了最新視頻,稱經(jīng)與公司多次溝通,雙方協(xié)商一致達到其想要的賠償金,她將于3月底拿到工資及賠償金。
隨后,針對網(wǎng)友“試用期沒有N+1一說”的疑問,該女子回應道“單位無故非法裁員時可以索要賠償”“無需區(qū)分是否為試用期”。
視頻截圖
值得一提的是,該女子在視頻中的觀點也被部分網(wǎng)友稱為金句:“社會現(xiàn)象不能代表法律規(guī)定”“公司決策的問題憑什么由勞動者買單”“協(xié)商時合理索要一個月賠償還會被道德綁架”“真心希望擁有同一種思維的人可以在同一家公司上班”等。
視頻截圖
女子手機備忘錄截圖
3月1日,瀟湘晨報記者嘗試聯(lián)系該女子了解情況,截至發(fā)稿未獲回應。
律師分析:當事人做足了功課,對勞動法“融會貫通”
對此,北京市中聞(西安)律師事務所譚敏濤律師分析稱,該女子做足了功課,將《勞動合同法》的知識不僅學習而且融會貫通,在和單位溝通時才能應對自如。很多時候,當我們不懂時,就容易被被人牽著鼻子走。例如,單位提出,試用期內(nèi)辭退勞動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即可,當勞動者不懂時,就容易被用人單位的這個認識所迷惑,實際上,在試用期內(nèi),是勞動者辭職需要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而不是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需要提前3日。
譚敏濤律師介紹,我們通常所說的“N+1”,“N”是指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經(jīng)濟補償金,其中不滿一年超過六個月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則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jīng)濟補償金。而“1”是指法定的代通知金,只有在單位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40條在員工無過錯的三種情形下提出解除的才需要支付,這里指的是法定支付的情形。從本意上理解,即單位放棄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義務,而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替提前30天通知的義務,故稱之為“代通知金”。
譚敏濤律師表示,在本事件中,如果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可以不用支付“+1”的代通知金,但是,用人單位“無過失”解除勞動關系,需要提供證明,例如訂立勞動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并且,用人單位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等于勞動者還可能會工作一個月,等于用人單位還需要支付給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傊?,該女子要求用人單位支付“N+1”的補償,并沒有任何過錯,最終,用人單位也答應了她的訴求,等于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
譚敏濤律師還表示,女子與公司HR的對話并不涉及公司的商業(yè)秘密,也沒有涉及公司名稱以及工作人員姓名,談不上侵犯公司的涉密信息。而且,女子事先告知公司HR,自己對自己進行錄像,并不會錄對方,而雙方談話中的內(nèi)容也是對《勞動法》知識的不同理解,等于是雙方在商談如何處理女孩試用期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事宜,并沒有涉及公司的秘密信息,沒有不能公開的內(nèi)容,所以,女子公開談話內(nèi)容,是自己的權利。
譚敏濤律師表示,本事件之所以會引發(fā)關注,可能還因為一些勞動者在面對用人單位的強勢辭退以及不愿補償時,多選擇忍氣吞聲,嫌麻煩,不愿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反倒看到一位女子在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為此感到震驚。這也提醒一些勞動者,在面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或者強迫勞動者辭職時,需要及時運用法律武器捍衛(wèi)權益。
瀟湘晨報記者蔣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