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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4
更新時間:2023-01-15 15:39:45作者:未知
調崗是單位作為市場經(jīng)濟活動的主體,根據(jù)自身經(jīng)營需要,結合勞動者個人能力,行使用工管理權的體現(xiàn)。
若員工拒絕公司調崗,不去新崗報到仍滯留原崗,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法?這里的關鍵在于調崗必須符合合法性、合理性。常州某公司員工蔣某某就因為自己的“任性”而付出了代價,最終被解雇,還沒有拿到補償。
判決書
拒絕公司調崗被解雇,要求公司賠3萬
據(jù)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近日披露的判決書顯示,蔣某某與常州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期限2018年9月30日至2021年12月31日;蔣某某的崗位為管理崗位;因用人單位需要,用人單位可以變更勞動者崗位。
蔣某某在公司銷售部主要從事滑軌和沖壓件的銷售及統(tǒng)計計劃工作,后在2019年8月增加物流、采購等工作。2021年4月,公司生產(chǎn)經(jīng)營調整,撤銷了蔣某某所在的銷售及采購部門。
公司分別于2021年4月7日、4月8日向蔣某某發(fā)送《通知》,要求:蔣某某轉崗到模具類管理崗位工作,負責模具車間生產(chǎn)計劃、調度、采購工作;待遇不變;工作地點在原崗位同一大樓內(nèi)。蔣某某對此提出異議,并未到新崗位工作。
4月10日,公司向蔣某某發(fā)送《通知》,催促蔣某某在2021年4月12日赴新工作崗位工作。蔣某某再次提出異議,并未到新崗位工作。期間,蔣某某一直在原工作辦公室堅持考勤打卡。
2021年4月29日,公司向蔣某某發(fā)送《通知》,決定與蔣某某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蔣某某不服,認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jīng)濟賠償金、代通知金。仲裁委未支持。
因此,蔣某某向常州市新北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公司支付經(jīng)濟賠償金30612元等。
資料圖 圖片來源:攝圖網(wǎng)-500264911
一審、二審:公司解除合同合法
常州市新北區(qū)人民法院認為,公司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符合雙方合同的約定,具有合法性,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公司對蔣某某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符合雙方合同的約定。經(jīng)審查,雙方合同明確約定“原告的崗位為管理崗位,因用人單位需要,用人單位可以變更勞動者崗位?!?/strong>
第二,公司對蔣某某工作崗位進行調整具有合法性。用人單位根據(jù)單位生產(chǎn)經(jīng)營狀況合理調整勞動者的崗位系企業(yè)經(jīng)營自主權的體現(xiàn)。公司根據(jù)經(jīng)營需要,裁撤了蔣某某原工作部門。在此情形下,蔣某某要求留在原工作崗位繼續(xù)上班的想法顯然喪失了現(xiàn)實基礎。換句話說,在原部門被裁撤的情況下,公司對蔣某某工作崗位進行調整的理由正當,具有合法性;
第三,調崗前后,雙方一致認可,薪資沒有變化,表明公司的調崗并未對蔣某某的經(jīng)濟利益造成實質性損害;
第四,調崗前后的崗位性質均為管理類,也不存在蔣某某無法適應新崗位的問題。
資料圖
綜上,蔣某某以公司單方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為由,要求其支付經(jīng)濟賠償金及代通知金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
常州市新北區(qū)人民法院判決:駁回蔣某某的所有訴訟請求。
蔣某某不服,向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涉案調崗并非公司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對勞動者具有強迫性、刁難性、侮辱性,是借調崗變相地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法院依法改判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經(jīng)濟賠償金30612元;訴訟費由公司承擔。
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法律不禁止企業(yè)實施合法的調崗,但應滿足兩項要求,一是符合勞動合同或者規(guī)章制度關于調整工作崗位的約定、規(guī)定,二是崗位調整應當具有合理性。
本案中,涉案勞動合同明確“因用人單位需要,用人單位可以變更勞動者崗位”,且公司安排蔣某某的前后崗位均是管理崗,薪資待遇并無變化,故涉案蔣某某崗位的調整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經(jīng)三次催促,蔣某某無故拒絕涉案崗位調整,未到新崗位工作,不履行勞動義務。公司據(jù)此通知解除與蔣某某間的勞動合同關系,并無不妥。
綜上,蔣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注明:當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