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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尋釁滋事罪被羈押730天后不被起訴 疑似尋釁滋事被拘留

更新時間:2023-02-06 11:58:40作者:未知

因尋釁滋事罪被羈押730天后不被起訴 疑似尋釁滋事被拘留


↑施工現場出現不明身份的青壯年人員,王海燕出面協(xié)調

紅星新聞記者|陳卿媛

責編|馮玲玲 編輯|潘莉

供熱工程建設隊與村民在施工工地上發(fā)生爭執(zhí),身懷六甲的村主任王海燕趕到現場協(xié)調,后施工方因工期緊張,同意賠付熱力管線經過的每戶村民賠償款,并將約9萬元“樹木賠償款”轉交王海燕分發(fā)給村民。

王海燕沒有想到,孩子出生后自己卻因此涉嫌敲詐勒索,被警方取保候審。孩子哺乳期滿后,她被逮捕,被羈押730天后取保候審。

王海燕始終認為自己無罪,一審法院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qū)人民法院以王海燕犯尋釁滋事罪為由,判處2年有期徒刑。王海燕不服判決上訴,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一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一審刑事判決,發(fā)回重審。發(fā)回重審期間,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后濱城區(qū)人民法院準許撤回起訴。

王海燕向濱城區(qū)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2022年11月21日,該法院作出決定,向王海燕支付國家賠償金共計378818.2元,包括羈押王海燕730天人身自由賠償金298818.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萬元。


↑王海燕牽涉敲詐勒索案被取保候審

村主任處理村內糾紛

一審被判尋釁滋事罪

王海燕1982年出生,2014年12月被選舉為濱州市濱城區(qū)市東辦事處西王村主任。一審法院濱城區(qū)人民法院在2019年11月25日作出了王海燕犯尋釁滋事罪的有罪判決。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2018年12月3日向法院提起公訴。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海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財物96357元,數額巨大,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建議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之間量刑并處罰金。

一審宣判前,因案情復雜,經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限3個月。人民檢察院以需要補充偵查為由兩次建議此案延期審理。延期后,一審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恢復法庭審理。王海燕則稱,檢察院指控的情況與事實不符,她未敲詐勒索。

一審判決書詳細載明:案發(fā)前,西王村已面臨拆遷,2016年,全村除少數幾戶人家外已全部拆遷完畢。

2016年夏,濱州市政府建設大唐連接線三期工程設計熱力管線,途經已拆遷完畢的西王村老村盤及部分耕地,并成立“濱州市濱城區(qū)防汛與供熱工程建設指揮部”,起初,由郝某的施工隊伍進行施工。

2016年9月30日,王海燕、市東辦事處政通社區(qū)、熱力公司代表、西王村部分村民均在場,清點了熱力管線所經西王村老村盤以北耕地上的地上附屬物的數量。后經計算需賠付數額為18293元。

2016年10月,部分村民獲悉熱力管線經過西王村后,在西王村微信群中商議管線經過誰家已拆遷的宅基地,誰家就出面阻攔施工,以獲取不當利益。時任村主任的王海燕身懷有孕,為提高威望,在西王村微信群內唆使村民阻攔施工,屆時她將代表村委會出面給施工者施加壓力,為村民謀取不當利益。

10月20日,施工隊伍施工至西王村,被村民阻止,王海燕獲悉后到場,出面阻攔施工,郝某的施工隊伍被迫退出,由任某的隊伍施工。任某為順利施工,向王海燕妥協(xié),答應熱力管線經過宅基地的每戶賠償1000元。2016年10月23日,任某向23戶村民共支付現金2.5萬元。

幾天后,西王村村民又以未對樹木賠償為由阻攔施工,索要樹木賠償款,王海燕出面向施工方施加壓力。四環(huán)五海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被迫向王海燕支付樹木賠償款89650元,王海燕向村民分發(fā)。

一審法院認為,王海燕利用其擔任村委會主任的身份,以維護村民利益為借口,以熱力管線經過本村為由,帶領及縱容村民以阻攔施工方式強行索要財物,其行為不僅損害了他人財產權益,更妨害了社會正常管理秩序。她的行為屬于強拿硬要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不當,法院予以變更。

2019年11月25日,濱城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了王海燕犯尋釁滋事罪的有罪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王海燕不服判決上訴。

被羈押730天

二審法院發(fā)回重審

王海燕共被羈押了730天。

2017年1月,王海燕誕下小女兒,2017年3月17日,女兒剛滿月后不久,她就被濱州市公安局濱城分局取保候審。2018年2月,剛過哺乳期的王海燕再次被選舉成為村主任,幾天后,在2月13日,她被該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2020年2月12日被濱城區(qū)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王海燕的辯護律師北京京平律師事務所顧冬慶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在上訴期間,他指出王海燕的行為并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顧冬慶律師指出,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王海燕沒有強拿硬要任何公私財物,給村民補償款的發(fā)放,都是施工方在場,公開發(fā)放的。公司給村民補償款是自愿協(xié)商的,在施工前,熱力公司和街道辦已經認可要對當地村民實施補償這一前提,只是補償金額沒有和村民達成協(xié)議。且本案中補償款以“樹苗補償款”發(fā)放,經過了相關部門層層把關審批。

王海燕前往施工現場那幾次,都是因為村民和施工方起了紛爭,村民或者施工方打電話要求她出面協(xié)調?,F場出現一些身份不明的青壯年人員,王海燕出面協(xié)調,協(xié)助化解農村基層糾紛,這些行為合情合理也是盡其職責。

王海燕否認“收買人心,提高威望”的說法,她稱這樣做只是想讓村民得到應有的補償,她認為,村民并非漫天要價,熱力管線途經村民的耕地,村民也是按照相關政策要自己應該得的,她出面協(xié)調是希望更好地維護村民的利益。說她在微信群內唆使村民阻止施工毫無依據。她認為自己遭到有人惡意舉報,據她了解,最初舉報她的匿名信是在舉報她貪污,但她并未貪污。

王海燕和她的辯護律師均指出,這起由征地拆遷引起的糾紛,村民和辦事處、施工方之間的補償糾紛應遵循意思自治原則,不應該上升到刑事法律關系。應該保持刑法的謙抑性,改判王海燕無罪。

2020年8月24日,二審法院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一審刑事判決,發(fā)回重審。

檢察院不起訴

獲國家賠償金近38萬元

在重審期間,2020年9月27日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作出了對王海燕不起訴的決定書。

不起訴決定書材料顯示,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四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 (四) 項規(guī)定,證據不足或證據發(fā)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撤回起訴。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在2020年9月25日將該案撤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以及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四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并非被告人所為的,可以撤回起訴。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王海燕不起訴。


↑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

王海燕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在一審被判有罪時,她就覺得不公。等到收到不起訴決定書時,她非常感謝律師為她辯護,對自己的遭遇也非常感慨。

小女兒剛滿周歲就被逮捕,被羈押的730天,她經歷骨肉分離,從看守所出來后女兒已不認識她。王海燕的大兒子當時十幾歲正值青春期,她被抓后,一些關于她貪污的傳言開始流傳,這對大兒子造成了心理陰影,使得大兒子性格變得自卑。丈夫也失去了工作。

濱城區(qū)人民法院重審時,認為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2020年9月25日作出裁定準許濱州市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

王海燕向濱城區(qū)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要求賠償侵犯人身自由730天的賠償金298818.2元。賠償王海燕及家人精神損害撫慰金30萬元,請求追責相關參與人員的瀆職罪、誣告陷害罪、濫用職權罪、誹謗罪等。并請求義務機關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王海燕消除影響、恢復名譽、通過主流媒體公開道歉。


↑濱城區(qū)人民法院應王海燕賠償約38萬元

2022年11月21日,王海燕與濱城區(qū)人民法院達成如下協(xié)議:賠償義務機關濱城區(qū)人民法院賠償王海燕人身自由賠償金298818.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萬元,兩項合計賠償378818.2元。濱城區(qū)人民法院在王海燕住所地市東辦事處西王居委會通報情況,為王海燕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近日,王海燕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她最近靠打零工維生,丈夫還沒有工作,希望能早日恢復生活,消除犯罪記錄。她暫未收到公開道歉,也暫時未收到國家賠償金,待收到國家賠償金后,她準備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