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癬皮的功效與作用 白癬皮的功效與作用及用量?
2022-12-02
更新時間:2022-03-24 21:13:59作者:佚名
被告人吳某雇請屠夫在屠宰點宰殺生豬,殊不知冒犯刑法,因犯非法經營罪被安源區(q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分金人民幣4萬元。
2013年7月的一天,吳某找到堯某說要在鎮(zhèn)里屠宰場殺豬并請堯某為他打工。
堯某以每月400元的租金租借屠宰場并承當水電費,屠宰生豬時堯某擔任燒水,殺完豬后擔任搞清潔、清理場地。
吳某從外地采購生豬到屠宰點并聯(lián)絡屠夫屠宰,以后將豬肉賣給屠夫并進行結算。
半年時期,被告人吳某在無生豬屠宰證的情況下進行生豬屠宰和銷售,銷售金額達60萬余元。
審理法院以為,依據(jù)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條之規(guī)則,國家實施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準則。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被
告人吳某違反上述規(guī)則,私設生豬屠宰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經營活動,情節(jié)嚴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則,以非法經營罪科罪處分。
被告人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過,依法應認定為自首,可減輕處分。被告人活躍退繳非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分。
被告人吳某所在地司法局出具查詢評估意見書證明被告人吳某平常體現(xiàn)良好、無前科。
依據(jù)本案的違法事實、違法情節(jié)及被告人的悔罪體現(xiàn),可宣告緩刑。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