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公租房外地人員續(xù)租怎么辦理 東莞公租房續(xù)租條件
2023-12-20
更新時間:2023-12-20 00:22:41作者:未知
《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
醉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見第十條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認定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條、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處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50毫克/100毫升的;
?。ǘ┏鲇诩本葌∪藛T等緊急情況駕駛機動車,且不構成緊急避險的;
?。ㄈ┰诰用裥^(qū)、停車場等場所因挪車、停車入位等短距離駕駛機動車的;
?。ㄋ模┯伤笋{駛至居民小區(qū)、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接替駕駛停放機動車的,或者為了交由他人駕駛,自居民小區(qū)、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駛出的;
(五)其他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傷病人員等緊急情況,不得已駕駛機動車,構成緊急避險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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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