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養(yǎng)犬管理條例行政處罰標準 桂林市養(yǎng)犬管理辦法(試行
2024-03-11
更新時間:2024-03-11 19:42:56作者:未知
離婚登記程序
離婚登記按照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fā)證)的程序辦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fā)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zhí)單》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nèi),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辦理流程
1、受理:雙方當事人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登記機關提供);婚姻登記員監(jiān)誓并簽名。
2、審查:審查證件、證明材料是否齊全、規(guī)范、有效; 詢問相關情況。
3、登記:符合離婚條件的,當場予以登記,發(fā)給離婚證;不符合離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當場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辦理材料
1、兩張兩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2、雙方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雙方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4、雙方本人近期照片(2寸、半身、免冠、2張)
5、雙方簽署的離婚協(xié)議書(免簽名,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