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調解土地爭議不成功的,通常應由當?shù)剜l(xiāng)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的調解部門作出處理決定,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后30日內向轄區(qū)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2、法律依據(jù):《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xiàn)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