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于外村人承包土地所涉及的問題,是承包人的資格問題,即誰有資格承包本村的土地。對此,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土地管理法》有明確的規(guī)定。
2、《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5條規(guī)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組織的農戶?!薄锻恋毓芾矸ā返?5條第2款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批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每一個成員都有承包土地的權利,家庭承包中,是按人人有份分配承包地,按戶組成一個生產經營單位作為承包方;強調承包方是本集體組織的農戶主要是針對農村集體所有的耕地、草地和林地等適宜家庭承包的土地的承包。根據(jù)《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guī)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承包給農戶,也可以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但是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yōu)先權。
3、鑒于我國實行的是村民自治制度,在《農村土地承包法》規(guī)定了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組織農戶的前提下,《土地管理法》又規(guī)定了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批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這既是對村民自治的尊重,也是對不同村的客觀實際情況的一個靈活的補充。
4、需要注意一點,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批準,屬于對外承包的一個必經程序,不經過這個程序的對外承包的合同,是無效的。所以本村村委能否可以把本村的土地承包給外人,關鍵看這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