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式的辭退計劃或建議應當由企業(yè)與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組織達成一致意見后,經過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批準。
(2)如果企業(yè)的辭退計劃和裁減建議還在制定和討論中,未最后經過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批準的情況下,對該項辭退福利不能確認。
(3)該計劃或建議應當包括準備辭退的職工所在部門、職位及數(shù)量;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按工作類別或職位確定的辭退補償金額;以及實施辭退的時間。
(4)企業(yè)的辭退計劃和裁減建議必須制定的較為完整,已具有可操作性,這是評判能否即將實施的標準。
(5)企業(yè)在制定辭退計劃和提出裁減建議時就可以確認預計負債,同時計入當期損益,而不需要等到實際支付補償款時再進行確認。
(6)要求企業(yè)不能單方面撤回辭退計劃或裁減建議,是因為只有辭退計劃或裁減建議具有不可撤銷性,才能保證會計確認和計量具有可靠性,否則在會計上無法對該項辭退福利進行確認和計量。
(7)辭退福利的支付應全部計入當期費用。因為該筆款項的支付,并不是職工為企業(yè)提供了服務,而是企業(yè)要辭退職工,而被辭退職工不能再給企業(yè)帶來經濟利益,也就不能計入資產成本。
(8)實質性辭退工作一般應當在一年內實施完畢,但因付款程序等原因使部分付款推遲到一年后支付的,視同符合確認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