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但均無能力補償對方時,法院應當判決雙方對房屋按份共有,并在此基礎上結合當事人生活需要、房屋結構等因素就房屋使用問題作出處理。
2、對于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房屋,人民法院在分割該房屋時,要充分考慮房屋的出資、居住情況以及雙方對房屋的貢獻大小,貢獻較大的一方在分割時應給予照顧。
3、判決由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權并給予對方一定的經濟補償。在堅持法律基本原則的情況下,還要充分考慮雙方當事人的個人情況和實際生活困難等因素進行分割。一方離婚后沒有任何近親屬,生活沒有其他依靠,法院可以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其所有并給予對方經濟補償。
4、依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雙方當事人結婚時間較長,男方為再婚,女方為初婚,婚后沒有子女,根據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房屋所有權歸女方所有并酌情給予男方一定數額的房屋補償。
5、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歸己方所有,同意向對方支付折價分割款,但雙方不能就房屋分割達成一致意見,人民法院在審理時可以根據該房屋當前的使用、居住情況,并遵循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