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雇用逃離部隊軍人罪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具體是什么內容
2024-09-04
更新時間:2024-09-04 05:07:34作者:未知
(一)拐騙兒童罪與拐賣兒童罪
兩者有相似之處:對象都是不滿14周歲的兒童,都主要使用蒙騙、利誘手段。
但二者有嚴格區(qū)別:拐騙兒童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收養(yǎng)或使喚、奴役等等,拐賣兒童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販賣牟利;因此,行為人是否具有出賣的目的,是區(qū)分兩罪的關鍵。
(二)拐騙兒童罪與綁架罪
兩者也有相同之處,但后者是拐騙他人作為人質,用以向其家長、監(jiān)護人、親屬等人勒索錢財或實現(xiàn)其他不法要求,二者的性質與危害存在很大區(qū)別。
拐騙兒童后產生出賣或勒贖目的,進而出賣兒童或者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對兒童進行實力支配以勒索錢財?shù)模瑧謩e認定為拐賣兒童罪或綁架罪,與拐騙兒童罪實行并罰。
(三)本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界限
1、客體要件不同。拐騙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而拐賣婦女、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因而性質不同。
2、犯罪對象不同。拐騙兒童罪的對象只限于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對象范圍廣,既可以是成年婦女,也可以是兒童。
3、犯罪目的不同。拐騙兒童罪,主要是為了收養(yǎng)或者使喚、奴役,而拐賣婦女、兒童罪則是貪圖錢財,販賣牟利。如果拐騙兒童是為了販賣牟利,則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如果拐騙兒童是為了扣作人質,以此向兒童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勒索錢財?shù)?,則不是拐騙兒童罪,應依本法第239條之規(guī)定,以綁架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