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要弄清楚打架造成的后果是否構成刑事案件,如果不構成刑事案件,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125號)第一百五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處理:
(一)雇兇傷害他人的;
(二)結伙斗毆或者其他尋釁滋事的;
(三)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四)當事人明確表示不愿意調解處理的;
(五)當事人在治安調解過程中又針對對方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六)調解過程中,違法嫌疑人逃跑的;
(七)其他不宜調解處理的。
2.如果非第一百五十四條的七中情形,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125號)第一百六十條 調解達成協(xié)議并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處罰。對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達成協(xié)議后不履行的,應當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予以處罰;對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公安機關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調解案件的辦案期限從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調解達成協(xié)議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
3.第一百六十一條 對符合本規(guī)定第一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的治安案件,當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協(xié)議,雙方當事人書面申請并經公安機關認可的,公安機關不予治安管理處罰,但公安機關已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