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雇用逃離部隊軍人犯罪司法認定的問題
2024-02-06
更新時間:2024-02-06 07:45:38作者:佚名
(一)區(qū)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本罪以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雇用和情節(jié)嚴重作為犯罪構成要件。如果行為人不知道雇用的是逃離部隊的軍人,或者明知雇用的是逃離部隊的軍人,但不屬于情節(jié)嚴重的,都不構成犯罪。
(二)區(qū)分本罪與窩藏罪的界限
1、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本罪只是有償?shù)厥褂锰与x部隊的軍人為勞動力;而后者則是為犯罪分子提供藏身之處,使之不被司法機關發(fā)現(xiàn)或者為其提供財物、衣服、食品、交通工具、指示方向等幫助罪犯逃避搜捕、潛往他處隱藏,這種提供資助通常是無償?shù)摹?/P>
2、犯罪的對象不同。本罪對象既可以是逃離部隊情節(jié)嚴重已構成犯罪的軍人,又包括逃離部隊但尚不構成犯罪的軍人;而后者則必為己經(jīng)構成犯罪的人,既包括已經(jīng)構成犯罪的軍人,也包括其他犯罪的人。構成犯罪的軍人,既可以是構成逃離部隊罪的軍人,也包括犯有其他罪行的軍人,但不能是沒有構成犯罪包括雖有逃離部隊行為但不屬于犯罪的軍人。如果是出于窩藏故意而雇用構成逃離部隊罪的軍人,則同時觸犯窩藏罪,此時應當擇一重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