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記項目發(fā)生變更時,船舶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向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1)《船舶變更登記申請書》;
(2)變更項目的證明文書及其復印件;
(3)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4)與變更項目有關的船舶登記證書(需要在證書上予以簽注的,應提交相關證書原件);
(5)船舶名稱變更,按照規(guī)定應當公告的,還需要提交變更原因的特別說明以及公告;
(6)委托證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委托時);
(7)共有船舶的,還應提交全體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額或約定份額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變更的書面文件;
(8)船舶有多個抵押權登記且變更項目涉及被擔保的債權數(shù)額等變化,若對其他抵押權人產(chǎn)生不利影響,還應提交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變更的證明文件。無法取得其他抵押權人同意,但仍需繼續(xù)抵押的,應注銷原抵押權登記后重新辦理,抵押權登記日期為重新申請并被受理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