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搶奪罪搶劫罪到底有何差異(四川搶劫罪數(shù)額標準)
2024-01-30
更新時間:2024-01-30 07:45:15作者:佚名
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guī)定:“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边@是丟失槍支不報罪的法律規(guī)定。如何認定本罪的罪過形式,長期以來在學界的認識并不統(tǒng)一,主要有三種觀點:其一認為本罪的罪過形式是故意,因為行為人對丟失槍支的行為主觀上是明知故意的。其二認為本罪的罪過形式是過失,理由是行為人對嚴重后果的發(fā)生是出于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的心理態(tài)度。其三認為本罪的罪過形式既可以是過失,也可能是間接故意,理由是行為人對嚴重后果的發(fā)生不僅可以出于過失的心理態(tài)度,而且可以出于放任的心理態(tài)度。
其中,第一種觀點將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的行為作為判斷犯罪主觀心理態(tài)度的根據(jù),而丟失槍支不報告罪是結果犯,行為是故意的不意味著對結果的心理態(tài)度也是故意的。第三種觀點認為本罪主觀方面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并不妥當。因為過失犯罪的成立以法律有明文規(guī)定為限,如果在認為本罪是故意犯罪的情況下又成立過失犯罪,將違反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此外,對于本條犯罪,刑法只規(guī)定了一個法定刑,如果認為本罪既可以是故意犯罪又可以是過失犯罪,卻適用相同的法定刑,也違反了罪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因此,第二種觀點即認為本罪的罪過形式是過失成為學界通行的觀點。但是,這一主流觀點在理論上卻值得商榷。
首先,認定本罪的罪過形式是過失與實際情況不符。行為人丟失槍支后,對于槍支流失于社會對公共安全的潛在危險,理智正常的人都能夠預見,因此不存在疏忽大意成立的余地。如果已經(jīng)預見發(fā)生嚴重后果的可能性,卻因為怕受到處分而不及時報告,對危害后果的發(fā)生懷著僥幸的心理以致嚴重后果發(fā)生,只能認定行為人為是“放任危害結果的發(fā)生”(即間接故意),而不能認定為“輕信能夠避免”。其次,本罪存在間接故意成立的可能,即行為人丟失槍支后不及時報告,對嚴重后果的發(fā)生聽之任之。第三,不能排除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是基于直接故意的心理態(tài)度。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在法律上的地位是相同的,既然間接故意可以構成,直接故意當然也可以構成;而且,不排除在某些情況下,行為人出于其他的目的(例如報復社會)而對嚴重后果的發(fā)生持希望的態(tài)度。因此,,本罪主觀方面是不可能基于過失的心理態(tài)度的,只能認定本罪為故意犯罪,其理由如下:
1.不違反認定罪過的基本規(guī)則。要認識這一點,可以借鑒有學者提出的客觀超過要素的概念,即認為在故意犯罪的2、客觀要件中,有些要素并不是故意的認識內(nèi)容,而只是決定某一行為是否達到應受刑罰懲罰程度的社會危害性的客觀要素。在犯罪的構成要件中,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并不是一一對應的,有些主觀要素(如犯罪的目的)不需要存在與之相對應的客觀事實;同樣,有些客觀要素也可能不需要存在與之相對應的主觀內(nèi)容。具體到本罪的構成要件中,“嚴重后果”屬于客觀的超過要素,在主觀方面并不需要對其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意志因素,它只是決定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行為是否達到應受刑罰懲罰程度的一個客觀要素。因此,將本罪認定為故意犯罪時,故意的意志因素并不指向作為客觀的超過要素的“嚴重后果”??梢?,將丟失槍支不報罪認定為故意犯罪并不違反刑法關于認定罪過的基本規(guī)則。
2.認定本罪的罪過形式是故意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原則。雖然本罪是故意犯罪,但本罪主觀方面的意志因素并不是對作為客觀的超過要素的“嚴重后果”的希望或者放任態(tài)度,而是對“槍支失控狀態(tài)”的希望或者放任態(tài)度,因此,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大大降低。這樣,雖然本罪是故意犯罪,但是配置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亦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
3.認定本罪的罪過形式是故意符合本罪認定的實際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很難想象對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的行為直接追究刑事責任。而當發(fā)生“嚴重后果”時,司法機關也很難考證行為人對“嚴重后果”的心理態(tài)度,因此,實際的情況是只要發(fā)生了“嚴重后果”,不管行為人的心理態(tài)度是希望、放任,還是輕信能夠避免,都認定為丟失槍支不報罪。因此,將“嚴重后果”作為客觀的超過要素,進而將本罪認定為故意犯罪,符合司法實踐中認定本罪的實際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