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罪的立案標準包括:一次性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0.67公頃(10畝)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頃(30畝)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頃(50畝)以上的;十二個月內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累計達到上述標準的。
根據(jù)《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十九)的規(guī)定
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一次性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0.67公頃(10畝)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頃(30畝)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頃(50畝)以上的;
2、十二個月內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累計達到上述標準的;
3、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數(shù)量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接近上述標準且導致被非法批準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或者造成有關單位、個人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4、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