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怎么才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
2023-08-04
更新時間:2023-08-04 21:07:03作者:佚名
根據(jù)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的規(guī)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為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泄漏有關部門查禁犯罪活動的部署、人員、措施、時間、地點等情況的
2、為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提供交通工具、通訊設備、隱藏處所等便利條件的
3、為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泄漏案情,幫助、指示其隱匿、毀滅、偽造證據(jù)及串供、翻供的
4、其他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行為人的行為具有以上情形,即應對其立案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