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對不起訴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之后7日之內(nèi)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告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guī)定被不起訴的人,如果對不起訴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之后7日之內(nèi),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訴。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決定有錯誤要求復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要求復議意見書后30日內(nèi)作出復議,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復議仍不服的,可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復核,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提請復核意見書后的30日內(nèi)作出決定,制作復核決定書送交提請復核的公安機關和下級人民檢察院。經(jīng)復核改變下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應當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交由下級人民檢察院。
2、法律依據(jù):《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jīng)Q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七條對于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jīng)Q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復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