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guān)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追訴標準是多少
2023-09-28
更新時間:2023-09-28 10:20:19作者:佚名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是指對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質(zhì)量技術(shù)監(jiān)督等機關(guān)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追究職責,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yīng)予立案:
1.放縱制售假藥、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2.放縱依法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3.對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得以繼續(xù)的;
4.對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職責,或者對3個以上有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查處職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放縱生產(chǎn)、銷售假藥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二)放縱依法可能判處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三)對三個以上有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四)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