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代位權的構成要件是: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且到期;
2、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損害債權人利益;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且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