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擔保人在擔保期限內(nèi)需要承擔償還貸款的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擔保人的責任(一)、一般保證責任。其所付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諘r,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shù)狡趥鶆铡?二)、連帶保證責任。其所付的責任是,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當保證為一般保證時,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chǎn)申請強制執(zhí)行或執(zhí)行擔保物權未果前,拒絕債權人的請求償還的權利。連帶保證人沒有這種權利。撤消擔保人的責任: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nèi)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為別人擔保要注意什么:一方面,要多方考察借款人的信譽。一般來講,貸款人的信譽越高,擔保人的風險就越小。要想知道貸款人的信譽高低,可以根據(jù)自己與貸款人的平時接觸來判斷。還可以找貸款人人有經(jīng)營業(yè)務的人或貸款人的其他熟人進行了解。切不可礙于親戚、好友、同事、同學、老上級的情面,不假思索,不計后果,盲目地做擔保人,這種做法風險較大。另一方面,還要摸清貸款人償還債務的能力。對擔保人來說,風險大小主要取決于貸款人償還貸款能力的大小,貸款人償還貸款的能力越大,擔保人的風險就會越小。貸款人償還貸款的能力又是由其能支配的財產(chǎn)多少和負債數(shù)額的大小決定的。故在提供擔保時,首先要看被貸款人能支配的財產(chǎn)是否可以償還貸款。再者要摸清貸款人負債的多少。如果貸款人可供自己支配的財產(chǎn)與貸款數(shù)額相差較大,或者被擔保人雖然有自己的財產(chǎn),但負債累累,就不要為其提供擔保。2、《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fā)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