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構成。涉及到一種新型的受賄形式。為有效懲治受賄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07年7月8日聯合發(fā)布了《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總結并規(guī)定了司法實踐中常見的10種新形式的受賄行為。其第八條“關于收受賄賂物品未辦理權屬變更問題”中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房屋、汽車等物品,未變更權屬登記或者借用他人名義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不影響受賄的認定。認定以房屋、汽車等物品為對象的受賄,應注意與借用的區(qū)分。具體認定時,除雙方交代或者書面協議之外,主要應當結合以下因素進行判斷:
(1)有無借用的合理事由;
(2)是否實際使用;
(3)借用時間的長短;
(4)有無歸還的條件;
(5)有無歸還的意思表示及行為?!?br>2、法律依據:
《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八、關于收受賄賂物品未辦理權屬變更問題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房屋、汽車等物品,未變更權屬登記或者借用他人名義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不影響受賄的認定。
認定以房屋、汽車等物品為對象的受賄,應注意與借用的區(qū)分。具體認定時,除雙方交代或者書面協議之外,主要應當結合以下因素進行判斷:
(1)有無借用的合理事由;
(2)是否實際使用;
(3)借用時間的長短;
(4)有無歸還的條件;
(5)有無歸還的意思表示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