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生產經營的正?;顒印Ia經營,就其范圍而言,非常廣泛,如工業(yè)、農業(yè)、林業(yè)、牧業(yè)、漁業(yè)、副業(yè)等生產經營活動以及與這些產業(yè)的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建筑業(yè)、運輸業(yè)、第二產業(yè)、商業(yè)等。就性質而言,既包括國有的,也包括集體的,還包括個體的、私有的、外資的等。只要屬于生產經營,不論其屬于何種性質,對之加以破壞的,都可構成本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其他方法則多種多樣、如切斷電源,破壞鍋爐、供料線,顛倒冷熱供給程序、破壞電腦致使生產指揮、工藝流程產生混亂,以影響工業(yè)生產、破壞農業(yè)機械、排灌設備、農具,毀壞種子、秧苗、樹苗、莊稼、果樹、魚苗等,毀壞農業(yè)生產;破壞運輸、儲存工具,影響商業(yè)經營,等等。至于其方式,則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如砸碎、燒毀,又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如明知有故障而不加排除。但不論方式如何,采用的手段怎樣,破壞的對象都必須與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聯系,破壞用于生產經營的生產工具、生產工藝、生產對象等。如果是毀壞閑置不用或在倉庫備用的機器設備、已經收獲并未用于加工生產的糧食、水果,殘害已經喪失畜役力的待售肉食牲畜的行為,則由于它們與生產經營活動沒有直接聯系,因此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如故意毀壞財物罪等定罪刑。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其他個人目的,一般是指出于個人恩怨而產生的不正當心理追求,如憎恨、厭惡、不滿等-產生的原因多種多樣,如因受到領導或他人的批評而產生不滿,自己的要求沒有得到滿足而產生不滿,嫉妒他人的成績而心懷不滿,與他人發(fā)先沖突而心生不滿,以及厭煩工作而產生不滿,等等,行為人只要出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故意給生產造成較大破壞的,即構成本罪。對于非出于上述目的而故意破壞生產經營的,是否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有不同看法。有的認為不能構成,因為“由于泄憤報復或其他個人目的”是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必備要件。另一種觀點認為,只要出于故意破壞生產經營,不論有無上述目的,甚至間接故意的破壞都可以構成本罪,第一種觀點是通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