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況下,行政訴訟的費用由當事人預交,在案件審結(jié)后,按實際費用確定由何方當事人負擔。
2,根據(jù)我國《行政訴訟法》第74條規(guī)定:“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但這只是原則規(guī)定,對一些特殊情況下的費用承擔問題并作出具體規(guī)定,根據(jù)司法實踐和有關司法解釋,有關當事人負擔訴訟費費的規(guī)則主要有:
(1)由敗訴方承擔。這是人民法院確定訴訟費用承擔的一般原則。訴訟費用由敗訴方分擔,如果是共同訴訟人敗訴,由人民法院視情況決定各自應負擔的金額。人民法院二審判決一并撤銷一審判決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
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敗訴的行政機關負擔。
(2)雙方當事人分擔。對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判決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訴訟費用按雙方責任大小分擔。
(3)駁回起訴的案件受理費由起訴人負擔。
(4)駁回上訴的由上訴人負擔上訴訟案件受理費,雙方都上訴的,由雙方負擔。
(5)撤訴的案件,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根據(jù)《人民法院訴訟費用收費辦法》的規(guī)定,撤訴的案件由原告負擔受理費,減半收取。在行政訴訟中如果被告改變具體行政行為,碑申請撤訴,人民法院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提,減半收取。
(6)申請執(zhí)行和執(zhí)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7)申請訴訟保全的申請費由敗訴人負擔。
(8)由當事人的不正當?shù)脑V訟行為所支出的費用,由該行為人自己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