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決于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一般的規(guī)定是除投標人對錯誤處須修改外,全套投標文件應無涂改或行間插字和增刪。如有修改,修改處應由投標人加蓋投標人的印章或由投標文件簽字人簽字或蓋章。如果沒有規(guī)定,應該可以蓋章修改。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